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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導處 | 2013-04-18 | 點閱數: 457

一、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規定略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

       校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者,即屬於校園性平事件(以身分別為判斷標準)。

二、同法第21條、第36條之規定略以:學校教職員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

       平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違反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檢附旨揭流程圖,倘發生校園性平事件,請依相關規定積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