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教育局 114 年 3 月 3 日南市教安(三)字第 1140328784 號函規定,將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
二、請同仁簽訂聘約後,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