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6 月 7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0815289 號函辦理。
本次修正第 21 項次內容
問題:彈簧刀或其他危險刀械,並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管制品,如學生僅係攜帶到校並未出現犯罪行為,校方亦不得實施安全檢查,僅能柔性勸導。惟該工具仍具有一定程度之危安疑慮,且與學校學習無關,無法強制沒收,對於師生安全之保障仍有疑慮。
回應: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第二項第一款,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有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之虞之彈簧刀等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刀械時,應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學校認為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七項等)裁罰、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