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6 月 24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08777884 號函。
二、教育局前函檢送教育部研編之指引,提供高中以上學校據以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本校已將相關規定併入校內防治規定,同時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宣導,供有需求同仁下載使用。
三、教育局再次重申:各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知悉校內有類此事件,應主動陳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本局處理,以確保維護友善校園,本局將不定期向貴校瞭解宣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