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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7-01 | 點閱數: 71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1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2353 號函辦理。

二、基於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並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依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9 月 27 日召開「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照護工作圈會議」結論補充上開住 院醫療補助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

(二)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 、「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 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 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三、臺南市政府照護因公傷病員工之美意,緩解其醫療重擔, 爰依上開人事行政總處住院醫療補助補充規定,訂定規範如下 :

(一)現職員工:核實補助。

(二)退休(職)及離職員工:每年補助上限為 20 萬元,補助年限最高 7 年。

四、是項住院醫療補助所須費用自臺南市政府退撫統籌經費「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項下支應;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由教育發展基金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五、檢附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1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2353 號函 、 113 年 12 月 25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2490 號函及「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相關函釋一覽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