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我國國籍或具合法工作權之外籍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 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者:
1 、曾有 性侵害 、性 騷擾或虐 待兒童 行為 ,經判刑 確定或 通緝 有案尚未 結案者 。
2 、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3 、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者。
4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者。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無法定傳染疾病、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結核病、傷寒
等,且經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最近 1 個月內證明合格者(錄取後 至學校報到時須繳驗)。
二、其他資格
領有中餐烹調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證照者尤佳,無者亦可。
一、工時廚工 1 名。
二、報名時間: 107 年 7 月 16 日~ 7 月 25 日。
三、錄取原則:
錄取正取 1 名,列備取人員五名。
一、食材處理、午餐點心製作或準備、廚房設備清潔維護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幼兒營養 健康與衛生清潔等相關工作。
二、其他交辦及指派工作。
三、未盡事宜皆依相關法規及各校(園)勞動契約辦理。
肆、福利制度
一、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屬不定期契約),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二、薪資待遇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計算(含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採時薪制。 三、每日工作時數至多 5 小時,惟仍以各校實際需求所簽訂之勞動契約為主。
四、未盡事宜皆依相關法規及各校勞動契約辦理。
一、報名方式:
1、網路下載資料報名:
請先下載履歷表填寫後,親送或郵寄本校。本校地址:臺南市柳營區太康里 4-1號
承辦人電話: 06-6220684轉 17 總務處林主任或轉 20 幼兒園。「報名表」(如附件 1)
2、至學校報名:
報名期間親自或由委託人到太康國小總務處領取資料填寫並報名。
3 、採委託報名者,需攜帶報名委託書(如附件2)、受委託人身分證,始可受理報名;不受理郵寄報名。
二、資格審查繳驗證件:107 年 7 月 2 6 日(星期四)面試當天請攜帶下列資料正本及影本一份
(以 A4 大小影印),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1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得以駕照、具照片健保卡替代身分證)
2 、中餐烹調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證照,無則免附。
3 、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即使因徵才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以無條件
取消錄取資格,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一、面試日期及地點:
應徵人員於 107 年 7 月 2 6 日(星期 四 )上午 8點 50報到,9 時辦理面試。
二、面試範圍:餐飲專業知識與素養(30%)、食品衛生常識及態度(30%)、配合行政能力及意
願(20%)、工作經驗及表達能力(20%),總分為 100 分,各面試委員成績加總後平均之,
擇優錄取,低於 70 分者不予錄取。
三、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入場應試 (得以駕照、具照片健保卡替代身分證) , 面試注意事項如附件 3 。
四、面試時間 8 分鐘,於面試入場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 自願棄權,事後不得異議。
一、正、備取人員錄取名單於 107 年 7 月 2 6 日(星期四 ) 12 時前,公告於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資訊中心網站(http://http://www.tn.edu.tw)點選太康國小校務資訊公告、太康國小網站及布告欄,請應考人員自行查詢。本效亦以電話通知相關正備取人員。
二、備取人員列冊候用,日後各校如有需求,由學校自名冊中自行遴選進用。
一、正式錄 取人 員應 於 107 年 8 月 2 日( 星期 四 )16 時前親自攜帶國 民身分 證 或居 留證、中 餐烹調 丙級 或以上技 術士檢 定證 照 (無則 免附 )、最近 1 個 月內 之公 立醫 療 院所 或地 區級 以上醫 院健 康檢 查合 格表(檢 查項 目須 包含 A 型 肝炎、手部 皮膚 病、X 光、傷寒等)、警 察刑 事紀 錄證 明 (良民 證 )(健康檢查 及良 民證 得於 上班一 週
內補繳) 等文件 至錄 取學校辦 理報到 。
二、逾時未報 到者視 同放棄並 取消其 錄取 資格,由 備取人 員依 序遞補,不得異 議。 經 錄取而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三、有違 反幼兒 教育 及照顧法 第 27 條第 1 項各 款情形 之一及 其他相關 法令規 定者 , 或錄取後 經發現 有違 反本簡章 之相關 規定 者,取 消其錄 取資格;已進 用者,依規 定解除契 約。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面試日程及地點更動,公告於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資訊中心網站(http://www.tn.edu.tw)、各校網站及布告欄,請應考人員自行查詢。
二、如因幼兒園幼生數減少或補助經費來源有更動,學校得變更或終止勞動契約。 三、旨案徵才結束後仍有缺額學校,得自行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
法辦理徵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