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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不分類 | 2015-07-20 | 點閱數: 264
依據旨揭要點第 22 點(三)3 規定,「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按前揭規定之意旨係為使校長可自外校聘用合宜且有意願之教師至本校兼任校內行政職務。爰此,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係指在校內兼任主任職務之服務期間併計滿 2 年;另調用本局擔任一般職務、任務編組中心主任或其相當職務均無計入校內兼任主任年資。
訪客 - 不分類 | 2015-07-06 | 點閱數: 257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2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079887 號函辦理。 二、教師待遇條例全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197 期(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訪客 - 不分類 | 2015-06-25 | 點閱數: 220
說明:旨揭課程選讀路徑為 e 學補給站/專業職能課程/英語能力系列。
訪客 - 不分類 | 2015-06-24 | 點閱數: 358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規定如下: (一)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第 14 條之 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二、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教師之兼職事宜,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