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 101 年 7 月 9 日台內社字第 1010244063 號函暨教育部 101.07.12 臺特教字第 1010129555A 號辦理。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起將推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新制推動後,身心障礙的分類將由現行 16 類改為依據 WHO 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起將推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新制推動後,身心障礙的分類將由現行 16 類改為依據 WHO 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 ICF)」之 8 大分類,且新制的精神,是以醫事、社工、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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